刑事诉讼中的证实对象是谁?
解答:证实对象是指诉讼中必需用证据加以证实的案件事实.
最高法院《解释》第52条划定:“需要运用证据证实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念头,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概括起来,刑事诉讼证实对象包括实体法方面的事实和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两大类.
实体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
(2)作为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
(1)关于归避的事实;
(2)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
(3)关于耽误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事实;
(4)违背法定程序的事实.
证据本身不是刑事诉讼证实的对象.
特别关注:检察院《规则》第334条划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入行证实: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讯监视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合用等属于审讯职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划定的推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