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案律师辩护

发布日期:2017-11-02 08:37:01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案律师辩护
《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以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旬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刻开释,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督栖身前提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督栖身.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