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专业刑事律师

发布日期:2017-10-25 09:40:06 文章来源:
南京专业刑事律师问刑事再审需要收费吗?
下面有韦律师告诉您: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那申请再审需不需要再收取费用呢?很多人都不知道再审哪些案件是不需要收费哪些是需要再收费的,请看下文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可以给您带来帮助: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按下列规定执行: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3、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这里第三款所说的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对民事审判实行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查院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是,行使审判监督职能的机关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起审判监督的方式有: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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