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来源: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7刑初18号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解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嫖娼者进行介绍的行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